南京晓庄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时间:2018-07-0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吞武里教育 点击: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档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2018年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省(市、区)的招生政策,本着公平、公道、果然以及择优登科的招生事情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体类本科招生事情。 第三条 我校招生事情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表面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京晓庄学院。学校代码:国家代码11460。学校在江苏省招生院校代码为1120(普通类和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村子教师定向培养)、1439(4+0联合培养项目)、1620(中外合作办学和音乐学、体育教育专业村子教师定向培养),在其他各招生省(市、区)的代码以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发布的为准。 学校地点: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3601号(方山校区),邮政编码为211171. 第五条 我校为国家教育部批准创立的全日制公办本科普通高档学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始于1927年3月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开办并任校长的晓庄试验村子师范。学校位于六朝古都南京市,坐落在风光优美的江宁大学城。九十多年来,学校承袭“教学做合一”的办学理念,不停提高办学水安然安祥人才培养质量,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拥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打点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56个本科专业,在国内具有必然影响力的应用型品牌大学。 第六条 2018年我校面向江苏、河北、山西、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西藏、甘肃、宁夏、新疆、云南、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公办本科生。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打算由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发布,考生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进行盘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事情带领小组,卖力对学校招生事情的带领。 第八条 学校招生事情带领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事情处,具体卖力招生事情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招生事情在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凡切合生源地址地省(市、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档学校招生体检事情指导定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对登科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招生代码1120、1439、1620)普通类专业的江苏省考生两门选测科目测试品级须到达BC(含BC)级以上、必测科目测试品级须到达4C(含4C)级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报考艺体类的江苏省考生必需切合“七门学业程度必测科目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同格视为D级)不得赶过三门”的要求。 第十三条 分类招生 为更好地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学校对2018级学生(对口单招、中外合作办学、专转本、现代职教体系试点项目、村子教师定向培养等招生类型除外)继续实施分类招生与分流培养事情。 除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社会事情、日语、体育教育、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音乐演出专业外,其他招生专业均纳入分类招生与分流培养的事情领域。 按照现有专业的类型特征与培养方针,学校将其具体划分为11个招生专业类,具体如下: 1、工商打点类(文理科兼招):含财务打点、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与金融、电子商务、行政打点、物流打点专业; 2、旅游打点类(文理科兼招):含旅游打点、酒店打点专业; 3、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汉语言文学专业; 4、外国语言文学类:含商务英语、翻译、英语专业; 5、新闻流传学类:含广播电视学、网络与新媒体专业; 6、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物理学专业; 7、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专业; 8、数学类:含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9、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含环境工程、应用化学、化学、复合质料与工程、地舆信息科学、地舆科学专业; 10、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含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适、生物科学专业; 11、美术学类:含绘画、动画、视觉转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 考生按照招生专业和11个招生专业类,按标示代码填报高考志愿。学校依据学生的测验成效和高考志愿进行登科。 第十四条 分流培养 (一)分流流程 第一学期,学校凭据招生专业类对分类招生入学学生编班打点与组织教学。 第一学期末,学生在地址专业类内选择专业,分流至各专业。 第二学期始,全部学生以专业编班打点与组织教学。 分类招生入学的学生若因休学等情况不克不及参与当年度专业分流,复学后由教务处凭据入学年度分类招生与分流培养的事情方案妥善组织分流。 (二)分流打算数 各专业分流打算数与招生打算数比例≥1.4。具体分流打算数由学校确定后予以发布。 (三)分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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